潘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山西省首例被索赔800万元的诉讼保全案
来源:潘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04
浏览量:752
2003年3月,山西省某公司以太原中院和省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为据,认为太原某公司在两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营业损失近300万元,以及因查封、扣押财产造成的损失近500万元为由,诉至太原中院,要求赔偿。 2003年6月,太原某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经调取查阅1993年、1994年、1999年、2000年、2001年法院卷宗,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1993年太原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合法有据;二是太原某公司的原诉请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后,代理律师提出:1、1993年太原某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执行考虑而提出的申请,程序及手续合法正当,为合法行为。2、1993年和1994年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强制措施行为,是基于申请而为的财产保全行为,合法有据。3、查封、扣押财产行为,是人民法院在调解书生效后为执行生效调解而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执行行为,而非诉讼保全行为。4、申请保全人太原某公司的原诉请得到了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支持,山西省某公司索赔财产保全不当的诉请基础不存在。4、山西省某公司的财产损失,是在人民法院责令其自行保管的情况下,其未及时行使复议或担保权利,以及擅自停产后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主持证据交换,以及法庭调查,太原中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并认为,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和执行行为,均合法有据,且与山西省某公司的损失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依法驳回了山西省某公司的诉请。上诉期间,山西省某公司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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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志国
  • 执业律所:
    国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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