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某承包商与五百余名村民、某村委煤矿承包纠纷案
来源:潘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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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在煤炭市场持续好转的情形下,某村委五百余名村民以某村委发包村办煤矿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和承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某村委、某承包商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承包费用过低,责令某承包商予以适当调整。 五百余名村民上诉后,某承包商遂委托代理,代理律师经审查争议方签订的煤 矿承包合同,以及一审中各方的举证,根据当时煤矿市场运营政策,提出:若认定属于煤矿承包合同,会因违反国务院关于严禁承包煤矿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交回煤矿,这样将会极大伤害某承包商的投资利益 (目前法律和政策上已全面放开了承包、租赁煤矿的经营方式,只是强化要求必须办理各项安全和审批手续)。于是,代理律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提出:煤矿管理模式符合煤矿托管的法律规定,而该种经营模式在理论上并无法律障碍。后代理律师查找到一本关于最高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对此的专著,并推荐给承办的吕梁中院法官,在事实和法律、实务和理论的操作边缘,律师与法官达成了一致的观点,最终吕梁中院采纳了煤矿托管的法律界定,并居中多次调解,在原则上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由某承包商再行补偿村民一定的费用。 代理律师通过此案的操作,既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也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同时又在司法实务上开创式地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此案一经判出,各界反响强烈,并成为了诸多司法机关和律师实务人员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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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志国
  • 执业律所:
    国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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